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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

来源: 本站              2020-09-07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等文件要求,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系指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麓谷范围内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产业定位,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等企业必备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以中小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提质升级,健康有序发展。

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孵化器或专业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建立标准的引进、孵化、毕业流程和完备的孵化企业基础数据库,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孵化方案和成长档案。按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真实、完整报送企业统计信息,积极完成管委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孵化器稳定、健康运行;

2、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占85%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40%以上;

3、为入驻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财税政策宣讲、项目投融资路演、高企及知识产权辅导、创业辅导、产业高峰论坛等企业服务活动,每年活动场次需达到24场,且单次活动参与企业、创业团体达到20家(个)以上;

4、在孵企业30%以上已申请或获得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自主有效知识产权;

5、孵化器内企业累计获得股权投资达到5000万元或单个企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500万元以上;

6、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2家、高新技术企业4家;专业孵化器每年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1家、高新技术企业2家。

7、孵化器责任范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方面事故。

第四条 孵化器另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自有产权的孵化场地或经管委会批准孵化场地的使用面积10000(含)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2、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40家,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第五条 专业孵化器另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能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专业孵化器拥有自有产权的孵化场地或经管委会批准孵化场地的使用面积5000(含)平方米以上;

4、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3、不适用于以下类型企业:

a.在麓谷园区内已购标准厂房或购地的企业。

b.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内的企业。

c.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和限制类产业目录的企业。

第七条 满足第三到五条所规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专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

2、根据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数量、质量和发展情况,给予孵化器费用补助。所有在孵企业享受孵化器政策支持累计不能超过4次。孵化器当年入库税收每达到50万元补助7万元。孵化器内的所有在孵企业当年入库税收每达到100万元补助孵化器5万元。

3、对新引进区外企业,工商税务关系登记在高新区之日起两年内,当年在高新区所缴入库税收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孵化器和企业一次性各30万元奖励,本事项与上条不同时支持。

4、当年在新增规模以上企业2家、高新技术企业4家的基础上,每再增加1家规模企业和2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孵化器3万元。当年每新增一家境内A股上市或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所在孵化器一次性30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家“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所在孵化器一次性5万元奖励。当年获得注册在高新区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且实际投资额(即到账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所在孵化器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若存在长沙高新区对同类项目的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孵化器或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18年1月11日发布的《长沙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